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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單-繃緊日常監督弦2021年9月(第七期)
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一律禁止嗎?
《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公職人員;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以及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行為。
“營利性活動”,是指各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以及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政務處分法》對于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據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類型進行判斷。如《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對于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要給予相應處分。但同時國家也出臺相應規定,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活動。
對于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第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該規定執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則沒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適用《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時應把握“違反規定”的要件和違反廉潔要求的實質,不能將公職人員的正當經濟行為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